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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28  热度:

继教发〔201425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指定地点缴纳学费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14日以上(含14日)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结束后,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提交报到数据,并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应及时在学信网注册后登陆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交本人的有效资料(如专升本学生应提交专科学历证书;因前置学历待查未取得专升本学籍者,须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供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能注册学籍,不视为在校生。三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交有效复查资料者,视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将区别情况对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院将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为每个学生建立纸质学籍档案,新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依据成人高考现场确认时考生签署的承诺书,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与学信网录取信息相符。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按学信网信息打印。

第四条  新生因病确实不宜到校学习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应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按实际入学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期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每学年春季学期报到注册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缴费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退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的依据。

第九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医药类专业学生同时依据《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在学生毕业前给予综合素质鉴定,主要采取毕业生自我鉴定、学校毕业鉴定、院长与校长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20%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医药类专业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的成绩评定,由教学实习医院根据学生实习情况给予客观评语,确定成绩,载入临床毕业实习鉴定册(表),并报学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签署综合评定意见。各科实习成绩全部合格者,准许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二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先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请假手续,之后到教务管理部门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学生本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逾期申请者均不作安排。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第二学历学生;

(二)在册学习第二专业的专升本学生此前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基本相同;

(二)成绩在65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三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五)免修免考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一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河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办理成绩证明时应缴纳管理费。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特殊困难等原因,不进行学籍异动则无法继续学习,可以按照学院的规定申请学籍异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科类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申请学籍异动的学生,应当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辅导员严格按学院规定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入学当年510日前报送学院。学院复审同意后,编制《学籍异动汇总表》,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在学信网提交学籍异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籍异动的学生,应当在当年九月前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学籍异动信息,有疑议者须及时通过辅导员与学院联系。学籍异动被省教育厅核准后,学生应当按异动后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学籍异动未获批准者,应当继续按原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以休学:

(一)患有疾病或因休产假,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年限以学年计算,每次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学生应当在学院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因患疾病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复学者,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调整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者、学院不批准复学者和学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复学,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因参军而休学的学生复学相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也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又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学院可按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因故批准退学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入学后两周内退学者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90%,一个月内退学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80%,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退学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50%,超过六个月退学所缴学年学费不再退还。本人要求退学者所缴学费原则上不再退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退学者,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毕业与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标准,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分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审查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审查内容包括学籍注册情况、学费清缴情况、图像信息采集情况、毕业生教育教学环节各科成绩等。

(一)应届毕业生应规范填写《毕业生审查表》和《毕业生资格鉴定表》,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结束后,辅导员应在规定时间(秋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510日前,春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110日前),向学院提交初审合格的毕业生名单和学生离校清单等手续以供复审;

(二)复审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者,学院依据该生学信网信息编制毕业生数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统一打印学历证书。毕业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可以结业或肄业离校。

第三十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新华社中国图片社是教育部指定图像信息采集部门。每年九月~十月(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新华社河南分社图片部来我校集中采集下一年度毕业生图像信息,统一处理并上传学信网与学生学籍信息匹配;

(二)应届毕业生应当按学院要求参加集中图像信息采集,后续事宜由学校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因故未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集中采集的学生,可按大学生图像信息采集网要求或自行联系新华社河南分社图片部,及时完成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后续事宜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三)学生完成图像信息采集40天后,应登录学信网自行完成图像信息的网上校对工作,其他人不得代为校对。学信网无图像信息或图像信息有误者,应当及时与图像采集部门联系;

(四)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束时,仍未完成图像信息采集的,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学历证书。毕业生档案随学历证书发放,学生应当及时将毕业生档案移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打印的《毕业生登记表》,将学历证书信息及时在学信网注册。学生应当在毕业后一个月内,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非人为损毁者,经本人申请并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到河南省教育厅集中办理学历证明书。办理学历证明书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各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河南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授予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报,可以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