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15〕1号
校属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作假,现公布《河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河南科技大学教务处 2015年1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 (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中数据和文献参考、引用、标注等要明晰正确,有据可循。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界定标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将他人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程序软件、设计方案、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实验成果使用的;
(四)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或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大于等于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查重率)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书籍,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五)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大于等于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查重率)的;
(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隐瞒不利数据等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六条具有第五条所列(三)至(五)情况的论文作假行为,若同时又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不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之列:
(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二)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引用总字数不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查重率);
(三)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备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四)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五)其它经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认定机构
第七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机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认定。
第八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在每届毕业生中随机抽取本科学位论文中的5%进行查重检测,对发现的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委托主管院长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及受理
第九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接受各种针对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书信、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有关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提出举报,举报应当表明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部门或组织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第十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调查程序
(一)对涉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的,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和线索开展调查。
(二)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应于1周内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结论认定
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如果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隐私。
第十五条涉密论文的调查处理按照《河南科技大学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的审查认定结论,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本科学生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涉及人员为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30%≤查重率<50%),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允许其参加论文答辩。
(二)情节较为严重(50%≤查重率<70%),答辩延期一年。
(三)情节严重(查重率≥70%),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四)因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被责令延期答辩者,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追回学位证书,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发生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并最高给予记过处分;教师参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保密。论文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如对决定和处理结果不服或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学位论文复审表》,向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若对学校最终处理决定仍然不服或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日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