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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9  热度:

继教发〔2021〕20号

河南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等学生。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入学与注册,成绩评定与考核,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学籍事项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和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结束后,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提交报到学籍注册数据注册电子学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应及时注册并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交本人的有效资料(如“专升本”学生应提交专科学历证书;因前置学历待查未取得“专升本”学籍者,须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或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供学院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能注册学籍,不视为在校生。三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交有效复查资料者,视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将区别情况对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为每个学生建立真实、详实的纸质学籍档案。新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与学信网录取信息相符。在籍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教学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应征入伍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明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持诊断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即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按实际入学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校外各教学点新生报到注册应在学院指导下按相关条款规定办理。新生报到结束后,各教学点应及时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上报学院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办理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医药类专业学生同时依据《高等医药院校学生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在学生毕业前给予综合素质鉴定,主要采取毕业生自我鉴定、学校毕业鉴定、院长与校长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录,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试等构成,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线上课程综合成绩,线上学习占50%,考试占50%。

第十七条  医药类专业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的成绩评定,由教学实习医院根据学生实习情况给予客观评语,确定成绩,载入临床毕业实习鉴定册(表),并报学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签署综合评定意见。各科实习成绩全部合格者,准许参加毕业考试。

第十八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三分之一;

(二)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三分之一;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到该课程计划要求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3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提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报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学生本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逾期申请者均不作补考安排。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依此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第二学历学生;

(二)在册学习第二专业的专升本学生此前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

(三)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基本相同;

(二)成绩在65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校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三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五)免修免考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一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河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中文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特殊困难等原因,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正在进行学籍处理(包括退学、取消学籍、休学、保留学籍等)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由外校转入我校后第二次申请转学者;

(六)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二)未取得学籍的;

(三)跨学历层次的;

(四)跨科类的;

(五)学习超过一学期的;

(六)第二次转专业的;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符合转学或转专业要求的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省内转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出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具有经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持有关转学材料及身份证件等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辅导员严格按学院规定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入学当年5月10日前报送学院。学院复审同意后,编制《学籍异动汇总表》,并在学信网提交学籍异动信息。

转专业限于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当年9月前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学籍异动信息,如有疑议者须及时通过辅导员与学院联系。学生应按照学信网核准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学籍异动未被核准者,应当继续按原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  学生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以休学:

(一)患有疾病或因休产假,经医院诊断必须停课休养或长期治疗;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年限以学年计算,每次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学生应当在学院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因患疾病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复学者,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调整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或学院不批准复学,不得复学,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因参军而休学的学生复学相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也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七)学生本人申请自愿退学;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又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学院可按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学生在向学校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学院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因故批准退学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退还:入学后两周内退学者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90%,一个月内退学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80%,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退学可退还学年学费总额50%,超过六个月退学所缴学年学费不再退还。本人要求退学者所缴学费原则上不再退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退学者,所缴学费一律不退。

  毕业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标准,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分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审查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审查内容包括学籍注册情况、学费清缴情况、图像信息采集情况、毕业生教育教学环节各科成绩等。

(一)应届毕业生应规范填写《毕业生审查表》和《毕业生资格鉴定表》,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结束后,辅导员应在规定时间(秋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5月10日前,春季毕业生在毕业当年11月10日前),向学院提交初审合格的毕业生名单和学生离校清单等手续以供复审;

(二)复审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资格审查合格者,学院依据该生学信网信息编制毕业生数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办理学历证书;毕业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可以结业或肄业离校。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学院委托的图像采集单位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采集毕业生图像信息的唯一采集单位,是唯一能上传毕业生图到学信网的采集单位。每年四月~五月或九月~十月(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图像采集单位集中采集下一年度毕业生图像信息,统一处理后上传学信网与学生学籍信息匹配;

(二)应届毕业生应当按学院要求参加集中图像信息采集,后续事宜由学校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因故未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集中采集的学生,可自行联系图像采集单位,及时完成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后续事宜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图像采集单位处理;

(三)学生完成图像信息采集40天后,应登录学信网自行完成图像信息的网上校对工作,其他人不得代为校对。学信网无图像信息或图像信息有误者,应当及时与图像采集单位联系;

(四)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束时,仍未完成图像信息采集的,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四十条  毕业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学历证书。毕业生档案随学历证书发放,学生应当及时将毕业生档案移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准的毕业生数据,及时完成学历证书信息学信网注册。学生应当在毕业后一个月内,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非人为损毁者,经本人申请并按照学院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学院核实后,集中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集中办理学历证明书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第四十三条  符合《河南科技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授予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报,可以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继教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