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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9月28日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一、学生证、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件,凡我校在册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均应领取学生证及校徽。校徽应佩戴在胸前。

二、录取新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由班主任(辅导员)统一造册,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学生证、校徽发放手续。

三、新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班主任(辅导员)处报到注册。凡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没报到,按旷课论处。

四、学生证发放后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损坏,更不得转借他人或自行涂改,如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遗失的学生证应及时在学校所在地市级报刊以上声明作废(费用自理),并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登记后,再予补发学生证并核收成本费。

六、不及时登报声明,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凡学生转学、退学、毕业及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在离校前将证件交回,否则按遗失处理。

八、学生证的补发,每学期末(考试前二周)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集中办理一次,平时不予办理。

九、各类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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